(1996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
第三條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第四條 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全國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是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第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
第八條 依照法律或者國務院規定需經審批才能轉讓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在拍賣前,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委托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拍賣人所在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鑒定、許可。
第九條 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國務院規定應當委托拍賣的,由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進行拍賣。 拍賣由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節 拍賣人
第十條 拍賣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
第十一條 拍賣企業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設立拍賣企業必須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拍賣業管理的部門審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
(三)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拍賣業務規則;
(五)符合國務院有關拍賣業發展的規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應當有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有具有文物拍賣專業知識的人員。
第十四條 拍賣活動應當由拍賣師主持。
第十五條 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5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第十六條 拍賣師資格考核,由拍賣行業協會統一組織。經考核合格的,由拍賣行業協會發給拍賣師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拍賣行業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拍賣業的自律性組織。拍賣行業協會依照本法并根據章程,對拍賣企業和拍賣師實施監督。 第十八條 拍賣人有權要求委托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瑕疵。
第十九條 拍賣人對委托人交付拍賣的物品負有保管義務。
第二十條 拍賣接受委托后,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賣人拍賣。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買受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拍賣人應當為其保密。
第二十二條 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第二十三條 拍賣人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第二十四條 拍賣成交后,拍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委托人交付拍賣標的價款,并按照約定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第二節 委托人
第二十五 條委托人是指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十六條 委托人可以自行辦理委托拍賣手續,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為辦理委托拍賣手續。
第二十七條 委托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條 委托人有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并要求拍賣人保密。
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在拍賣開始前可以撤回拍賣標的。委托人撤回拍賣標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三十條 委托人不得參與競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第三十一條 按照約定由委托人移交拍賣標的的,拍賣成交后委托人應當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02年12月3日頒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科學研究工作,進行愛國主義 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畫;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
(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文物認定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第三條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分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第四條 文物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于國家所有。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下列可移動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一)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國家征集、購買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五)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屬于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第六條 屬于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文物的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
第八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文物保護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文物保護工作。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文物保護,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確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設、旅游發展必須遵守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其活動不得對文物造成損害。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認真履行所承擔的保護文物的職責,維護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條 國家發展文物保護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用于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
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專門用于文物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國家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專門用于文物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條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國家加強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文物保護的意識,鼓勵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二條 有下列事跡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一)認真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保護文物成績顯著的;
(二)為保護文物與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斗爭的;
(三)將個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獻給國家或者為文物保護事業作出捐贈的;
(四)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
(五)在考古發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
(六)在文物保護科學技術方面有重要發明創造或者其他重要貢獻的;
(七)在文物面臨破壞危險時,搶救文物有功的;
(八)長期從事文物工作,作出顯著成績的。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制定本實施條例。
第二條 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和地方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實施管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條 國有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應當用于下列用途:
(一)文物的保管、陳列、修復、征集;
(二)國有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和建設;
(三)文物的安全防范;
(四)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五)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
第四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科技、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規劃,采取有效措施,促進文物保護科技成果的推廣和應用,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六條 有文物保護法第十二條所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七條 歷史文化名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核定公布。
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護規劃,應當符合文物保護的要求。
第八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內,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劃定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九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是指對文物保護單位本體及周圍一定范圍實施重點保護的區域。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并在文物保護單位本體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確保文物保護單位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標志說明,應當包括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名稱、公布機關、公布日期、立標機關、立標日期等內容民族自治地區的文物保護單位的標志說明,應當同時用規范漢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書寫。
第十一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記錄檔案,應當包括文物保護單位本體記錄等科學技術資料和有關文獻記載、行政管理等內容。
文物保護單位的記錄檔案,應當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圖畫、拓片、摹本、電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現其所載內容。
第十二條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負責管理。其他文物保護單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專人負責管理;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請文物保護員的形式。
文物保護單位有使用單位的,使用單位應當設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沒有使用單位的,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可以設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的活動給予指導和支持。
負責管理文物保護單位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其安全保衛人員,可以依法配備防衛器械。
第十三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是指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外,為保護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環境、歷史風貌對建設項目加以限制的區域。
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
第十四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公布。
省級、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公布。
第十五條 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單位,應當同時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動的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應當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申領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取得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二)有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所需的技術設備;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申領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等級的分級標準和審批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計劃和工程設計方案前,應當征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 危害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安全或者破壞其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
危害省級、設區的市、自治州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安全或者破壞其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
第一條 為規范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推動拍賣業的對外開放,促進拍賣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下簡稱《拍賣法》)和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
各種經營性拍賣活動,應當由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進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拍賣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經營性拍賣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條 商務部是拍賣行業主管部門,對全國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 以下簡稱市級 ) 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拍賣企業從事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拍賣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申請設立拍賣企業的投資者應有良好的信譽,無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七條 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拍賣業從業資格的人員,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賣師;并有與主營業務密切聯系的行業從業資格的專職或兼職人員;
(五) 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六)符合商務主管部門有關拍賣行業發展規劃。
第八條 申請設立拍賣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拍賣業務規則;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擬任法定代表人簡歷和有效身份證明;
(五)擬聘任的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及從業人員的相關資質證明;
(六)固定辦公場所產權證明或租用合同;
第九條 拍賣企業從事文物拍賣的,應當遵循有關文物拍賣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國有資產等標的的拍賣應由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企業承擔,具體資格條件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規范管理、擇優選用的原則制定,并報商務部備案。
第十條 拍賣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拍賣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拍賣"字樣。
第十一條 拍賣企業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拍賣業發展規劃;
(二)年檢合格;
(三)企業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五百萬元人民幣且全部繳清,拍賣企業對每個分公司,需撥付不少于一百萬元人民幣的資金或實物;
(四)分公司應有兩名以上取得拍賣業從業資格的人員,并有與主營業務密切聯系的行業從業資格的專職或兼職人員;
(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六)經營拍賣業務三年以上,最近兩年連續盈利,其上年拍賣成交額超過五千萬元人民幣;或者上年拍賣成交額超過二億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 拍賣企業設立分公司,申請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一)擬設立分公司的申請報告;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最近兩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四)擬任分公司負責人簡歷及有效身份證明;
(五)擬聘任的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及從業人員的相關資質證明;
(六)固定辦公場所的產權證明或租用合同。
第十三條 設立拍賣企業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申請設立拍賣企業及分公司,應當先經企業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并頒發拍賣經營批準證書。申請人持拍賣經營批準證書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拍賣企業及分公司的設立許可可以采取聽證方式。
拍賣經營批準證書由商務部統一印制。
第十四條 拍賣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注冊登記項目前,應當先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并由其換發拍賣經營批準證書。
第十五條 拍賣企業及分公司自領取拍賣經營批準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未領取營業執照,其拍賣經營批準證書自動失效。
拍賣企業及分公司成立后六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后連續六個月無正當理由未舉辦拍賣會或沒有營業納稅證明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商務主管部門收回拍賣經營批準證書。
第十六條 拍賣企業根據章程規定事由、股東會決議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被責令關閉
第一條 規則制定
本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章程,參照國際通行慣例制定。
第二條 名詞解釋
本規則各條款內,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本公司"指北京翰海拍賣有限公司;"本公司住所地"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宣武區琉璃廠東街80號;"競買人"指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在本公司登記并辦理了必要手續,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參加競購拍賣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法律、法規對拍賣品的買賣條件或對競買人的資格有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或資格。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競買人均包括競買人的代理人;
"買受人"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品的競買人;"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賣本規則規定范圍內拍賣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但本公司除外;"拍賣品"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供拍賣活動拍賣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圖錄內編有任何編號而加以說明的品;
"拍賣日"指在某次拍賣活動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開始進行拍賣交易之日。若公布的開始日期與開始拍賣活動實際日期不一致,則以拍賣活動實際開始之日為準;"拍賣成交日"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拍賣師以落槌或者以其它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任何拍賣品達成交易的日期;"落槌價"指拍賣師落槌決定將拍賣品售予買受人的價格;"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項凈額,該凈額為落槌價減去按比率計算的傭金、各項費用及委托人應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項后的余額;
"購買價款"指買受人因購買拍賣品而應支付的包括落槌價、全部酬金、應由買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項費用以及因買受人不履行義務而應當支付的所有費用在內的總和;
"各項費用"指本公司對拍賣品進行保險、制作拍賣品圖錄及其它形式的宣傳品、包裝、運輸、存儲等所收取的費用以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本規則規定而收取的其它費用;
"保留價"指委托人提出并與本公司協商后書面確定的拍賣品最低售價;
"參考價"指在拍賣品圖錄或其它介紹說明文字之后標明的拍賣品估計售價。參考價在拍賣日前較早時間估定,并非確定之售價,故有可能調整。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組織和開展拍賣活動。凡參加本公司組織、開展的文物、藝術品等收藏品的拍賣活動的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和其它相關各方均應按照本規則執行。
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本公司一般擔任委托人的代理人,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它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時,即表明委托人與該競買人之間關于拍賣品的買賣合同關系已合法生效,該競買人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受人。因此產生之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與買受人各自承擔。本規則之規定,構成本公司以拍賣人身份與委托人及買受人訂立合約之相應條款。本規則之規定亦構成委托人與買受人之間關于拍賣品的買賣合同之相應條款。故,凡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和其它相關各方必須仔細閱讀并遵守本規則,并對自己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行為負責。如因未仔細閱讀本規則而引發的任何損失或責任均由行為人自行承擔。
第五條 瑕疵擔保
本公司對拍賣品的真偽及/或質量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競買人及/或其代理人應親自審看拍賣品原物,對自己競投拍賣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若為自然人的必須持有有效身份證或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可的其它有效身份證件,并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若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應憑有效注冊登記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托證明文件,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即自動授權本公司對該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圖示、圖錄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條 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賣物品的,應向本公司出具相關委托證明文件。委托人的代理人若為自然人的,必須持有有效身份證或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可的其它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若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應憑有效注冊登記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托證明文件。本公司有權對上述委托事項以本公司認為合理的方式進行核查。
第八條 委托人之保證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賣的拍賣品不可撤銷地向本公司及買受人保證如下:
其對該拍賣品擁有絕對的所有權或享有合法的處分權,對該拍賣品的拍賣不會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包括著作權權益),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其已盡其所知,就該拍賣品的來源和瑕疵向本公司進行了全面、詳盡的披露和說明,不存在任何隱瞞或虛構之處;如果其違反上述保證,造成拍賣品的實際所有權人或聲稱擁有權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賠或訴訟,致使本公司及/或買受人蒙受損失時,則委托人應負責賠償本公司及/或買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損失,并承擔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支出。
第九條 保留價
所有拍賣品均設有保留價,本公司與委托人約定無保留價的拍賣品除外。保留價由本公司與委托人通過協商書面確定。保留價數目一經雙方確定,其更改須事先征得對方書面同意。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不對某一拍賣品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會中未達保留價不成交而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之決定權
本公司對下列事宜擁有完全的決定權:
通過拍賣品圖錄及/或新聞媒體及/或其它載體對任何拍賣品作任何內容說明及/或評價;是否應征詢任何專家意見;拍賣品在圖錄中插圖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費標準;拍賣品的展覽/展示方式;拍賣品在展覽/展示過程中的各項安
閱讀并遵守業務規則 凡辦理競買手續者,本公司即視為其本人已閱讀北京翰海拍賣有限公司《業務規則》,認同和遵守其一切條款;
競買人身份 拍賣日前,自然人應憑有效身份證件;法人或其它組織應憑注冊登記文件、法人身份證明辦理競買登記手續,在足額交納競買保證金后,即取得競買人身份,方可領取競買號牌;
競買號牌的使用 競買號牌僅限于當屆拍賣會應價使用,不得轉借他人或代替他人競買,否則號牌辦理人將承擔其全部付款責任。如遇丟失,請立即辦理注銷手續,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自行審視拍品 拍賣會前,競買人應對拍品進行詳實了解,本公司所提供的拍品文字數據等僅供參考,對拍品真偽及質量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一旦參與競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拍品現狀(包括瑕疵),并對自己的競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委托競投 競買人確因本人原因不能直接參與競買的,應辦理書面委托競買手續,本公司可以無償提供代理服務,但對未競買成功或競買過程中出現的疏忽、過失等不承擔責任;
競買保證金 競買人在拍賣會前應足額交納競買保證金,具體數額以拍賣會前公布為準。支付方式:現金、信用卡、支票、匯款。若競買成功,保證金將自動劃轉為履約保證金并可充抵拍品貨款;若競買未成功,競買保證金將無息全額退還;
付款規定 若競買成功,買受人應在拍賣成交當日向本公司支付落槌價30%的定金,并在7日內一次性付清其余成交款項(包括15%傭金),逾期履約保證金及定金不予退還,并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拍品出境 拍賣圖錄中標注"*"號及拍賣現場公布禁止出境的拍品,恕不辦理出境手續;允許出境拍品的出境手續由買受人自行辦理并承擔相應費用。
北京翰海拍賣有限公司
中國 北京市西城區琉璃廠東街80號 郵編:100050
公司電話:(8610)63182926 / 63030591 / 83168394
公司傳真:(8610)63036596
現場電話:(8610) 85296925/8357/8730/8987/8991/8994/9132/9737/6842/9465/9466/9467(北京嘉里大酒店)
現場傳真:( 8610)85299469轉拍賣現場
茲申請并委托北京翰海拍賣有限公司就下列編號拍賣品及價格進行競投,并承諾接受如下的條件:
一、若競投成功,須自拍賣成交日起7日內向北京翰海拍賣公司一次性支付落槌價及相當于落槌價15%的傭金及其它各項費用。并領取拍賣品(包裝及搬運費用、運輸保險費用、出境鑒定費自理);
二、北京翰海拍賣有限公司對拍賣品真偽及/或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三、北京翰海拍賣有限公司本著從客戶利益出發的原則,以盡可能低的價格為委托人代為競投,落槌價格不得高于表列委托價;
四、北京翰海拍賣有限公司《拍賣規則》之委托競投之免責條款為不可爭議之條款;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對競投未成功或代理競投過程中出現的疏忽、過失或無法代為競投等不負責任何責任;
五、為使委托人的出價得以接受而不延誤,委托人需不遲于拍賣日前24小時向北京翰海拍賣有限公司出具本委托競投授權書,并同時繳納保證金。如在規定時間內本公司尚未收到保證金或匯款憑證傳真,恕不接受該委托;
六、委托人承諾已仔細閱讀刊印于本圖錄上的北京翰海拍賣有限公司《拍賣規則》,并同意遵守該拍賣規則的一切條款。
圖錄號 | 作品名稱 | 人民幣出價 | 備注 |
---|---|---|---|
填寫此授權書時,須填寫所有項目,包括圖錄號、拍賣品名稱、出價等,否則無效。如兩個或兩個以上委托人以相同委托價對同一拍賣品競投成功,則本公司最先收到授權委托書者為該拍賣品的買受人。如委托人以電話方式委托本公司競投,請用信件或傳真確認。
北京翰海拍賣有限公司
北京市宣武區琉璃廠東街80號 郵編:1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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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ast Liulichang Xuan Wu Qu Beijing 100050
TEL:( 8610 ) 63182926 /63030591/83168394
FAX:( 8610 ) 63036596
Website: www.hbcyun.com
E-mail: hanhai1994@sina.com hhkf1994@sina.com
潔思園畫廊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匯區武康路4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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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翰海拍賣會 酒店預訂表格 請您將以下表格內容填寫完整后發至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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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里中心飯店
□高級間(標準客房):RMB 1160元/間·晚 (注:含單早)
□行政套房:RMB 3500元/間·晚 (注:含雙早)
注:所有預定均需要有信用卡擔保。任何取消或在預定時間未辦理入住的都將產生一天的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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